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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界定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岗优先大龄人员

【发表评论】 【返回上一页】 【2008-8-7 下午 02:51:00】

    近日,山东省对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做出界定。据悉,公益性岗位将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按照通知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在就业援助中,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将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此外,山东省将开展面向城乡创业者的创业培训,在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将创业培训向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等各类城乡创业者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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