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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发表评论】 【返回上一页】 【2008-8-2 上午 11:06:00】

深圳市户籍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男性50岁以上(含50周岁)、女性40岁以上(含40周岁);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

重大疾病目录:慢性肾功能衰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

   其它“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推荐就业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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